赵亚男律师亲办案例
诈骗罪的有效辩护
来源:赵亚男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0
浏览量:2761

诈骗罪的有效辩护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微信认识销售假烟人员,学会包装技术后和与林某某、黄某某一起在荆州、仙桃、潜江、公安城区一带用假烟调包真烟,后被警方抓获。

      被告人叶某某开的一辆奔驰车被警方以作案工具扣押。


【起诉书指控】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其中叶某某、林某某将调包的真烟卖掉共获赃款86100元,未出售的调包的真烟230包价值10854元,涉案金额共计96954元。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律师介入】

       赵亚男律师接受叶某某家属的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叶某某和仔细阅读全案卷宗,发现起诉书指控叶某某、林某某在荆州、仙桃、潜江城区调包香烟共获取赃款861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部分证据充分、已查明的受害人,赵亚男律师建议被告人的家属进行退赔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

      依据湖北省量刑指导意见,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若以检察机关起诉的涉案金额96564元,数额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在三年至十年内量刑。赵亚男律师认为,当事实存疑时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指控诈骗事实证据不足的部分的数额应予扣减,涉案金额从“数额巨大”降为“数额较大”,量刑上降低一个档次,在三年以下量刑,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


【律师辩护】

辩护意见如下:

      一、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叶某某、林某某调包香烟诈骗获取赃款86100元有异议,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金额应予扣减。

      起诉书中将被告人卖给杜某、樊某夫妇的真烟所得86100元全认定为赃款证据不足,以被告人在公安县城区的调包为例,因受害人觉得香烟包装有异样而调包未成的,就有6条真烟是被告人出钱购买的,而非诈骗所得。而在2018年9、10月被告人刚开始实施香烟调包时,因被告人叶某某拆烟封烟的包装技术不好被受害人发现香烟包装有真烟是被告人出钱购买的,而非诈骗所得。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的。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起诉书中将卖烟所得86100元全认定为赃款,不能排除部分香烟系被告人出钱购买的合理怀疑,而且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是以诈骗数额为标准,即诈骗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不是赃物销售所得。纵观本案指控被告人的证据,对于起诉书指控的2018年10月前被告人实施的诈骗行为,只有28条香烟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指控的其他诈骗数额均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的身份、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后果,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被告人叶某某有以下从轻情节

     1、对于退赃,被告人叶某某的亲属积极退还了部分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并已经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对于已经查明的其他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叶某某的亲属愿意进行退赔。

     2、被告人当庭认罪,其认罪态度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3、被告人叶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在此案之前,叶某某有稳定的工作,此次犯罪完全是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一时失足,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小。


     三、对于被告人叶某某的涉案车辆认定犯罪工具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性:

    1、专门性,即专门用于犯罪的财物或器具,而那种临时性或辅助性的财物或器具则不属于犯罪工具;

    2、直接性,即犯罪工具对犯罪行为的完成起到了直接的影响和作用。即犯罪工具对犯罪行为的完成具有决定性或推动性的作用,没有犯罪工具,犯罪是无法完成、难以实施的;

    3、时间性,即犯罪工具应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财物或器具,该物如果在其他时间被合法使用,则不能成为犯罪工具。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的车辆是其2017年7月份贷款购买,目前尚欠银行贷款59000元,车辆为平常生活使用。在本案中,车辆虽然为其实施诈骗行为提供了一定便利,但与诈骗行为没有直接关系,不是实施诈骗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且车辆价值与其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差较大,不应认定为犯罪工具。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了赵亚男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诈骗金额96954元尚有72214元的诈骗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认定诈骗金额为24740元,属于诈骗数额较大,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被扣押的车辆没有以犯罪工具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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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亚男
  • 执业律所:
    湖北旻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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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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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1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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